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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92

  • 易*和申请四川省**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2007年11月1日,内**院就余**与福**司借款纠纷作出(2007)内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款项共计12255400元先由福**司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李**、易*和三位股东向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内**院仅执行了福**司的财产,并未执行易*和的个人财产,该院的执行行为没有损害易*和作为补充责任人的权益。此外,内**院对福**司与余**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进行确认,该确认裁定是在福**司自愿签订协议后作出的,内**

  • 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尹**在本案中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是执行违法,其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即只有在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情形下,尹**才能获得国家赔偿。

  • 朱**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公安局国家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托克逊县公安局释放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朱**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托克逊县公安局存在没收其财产、将下级报

  • 梁**申请吉林省**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梁**申请二**法院违法查封赔偿一案,松原**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0)松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已于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松原**委员会对该案重新审查处理,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本院赔偿委员会对本案申诉的审查处理,亦应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即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李**诉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该院认为,二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申请中要求归还其祖上所有的财产及多年来上访所产生的费用及精神抚慰金,该请求不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二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申请中另要求赔偿其被羁押期间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该院并不是作出逮捕李**、李**决定的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亦

  • 雷**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决定书

    本院认为,雷**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被错误判决,现已被永州**民法院刑事判决宣告无罪,其申请侵犯其人身自由,要求国家赔偿的理由充分,事实清楚,雷**被羁押252天应当予以赔偿,雷**被羁押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要求本院给予其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财产权的赔偿,因雷**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故本院对该二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其诉讼代理费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

  • 湖**院网原告黄*、陶*靖诉被告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被告主体资格。根据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所辖城市管理区的违法建筑物及设施有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权。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陶**在邵阳市呙家路口地段所建的临时工棚系违法建设为由向陶**下达了邵行处拆字双02[2006]第(057)号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虽无证据证明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其下属机构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采取了强制拆除行动,因邵阳市双清区城市

  • 胡某某申请某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

  • 陈**申请河北**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 汪**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汪**经二审改判无罪,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汪**自2012年5月17日被羁押至2013年5月17被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66天,林**民法院依法应予赔偿。二审改判无罪后,林**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能够在短时间内积极作出赔偿决定,应予以支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82.35元,给予汪**被限制人身自由366天赔偿金人民币66741.01元,且考虑到在精神上给汪**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作出给予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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